江西省工程师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西省工程师联合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ENGINE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EA。
第二条 江西省工程师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工程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工程管理专家、工程教育专家和广大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工程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坚持“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弘扬“科学家精神”“创新精神”和“大国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活力,团结动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做示范、勇争先”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精彩华章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没有本会授权开展的工作,其违规、违法责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其自身承担。
第七条 江西省工程师联合会办公场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528号北大资源智汇苑8、9#楼206室-18。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引导会员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引领我省广大工程技术科技人员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广大会员等群众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科学普及
结合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通过各种形式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工程技术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和最新的科技知识和技术,促进我省公民科学素养提升。
(二)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
联合高校、企业,收集、筛选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促进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的产业应用;推广工程技术先进文化理念、标准和做法,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工程技术领域应用的转化,开展工程技术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专利信息及技术推广。
(三)开展国内、国际工程领域学术交流
加强同中国工程师联合体的联系,引进优质人才、技术资源,与有关同行联合承办、主办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国内、省内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学术水平提升,助力江西工程技术人员成长成才。组织工程技术学术交流会,评选优秀论文并向相关期刊推荐发表。联合专业机构编辑、出版工程技术相关的期刊杂志、音像制品和书籍。出版内部工作刊物、学术期刊。
(四)培训和资格认定
同有关社团、机构建立联合专家库。依托智力、人才优势,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专业社团、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合作,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职称或相关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促进会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会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积极加入省科技厅的第三方评价体系,争取进入省人社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体系,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五)会、展、赛一体化服务
联合相关的专业学会、企业、院校共同主持或参与相关的省市、国家以及国际会议,开展、组织工程技术领域的论坛、展览、展示活动。加快工程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和落地,帮助引进科技金融资本,促进江西工程领域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发展。
(六)咨询与评价、认证服务
利用联合会专家库,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为企业评价, 科技成果、产品鉴定等工作,提升企业产品的质量和荣誉度。组织专家、高层次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认证体系,开展工程项目评估认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建议,开展建言献策。
(七)评选推荐工程师优秀人才
做好“中国杰出工程师”评选的推荐,联络,宣传工作。宣传江西“大国工匠”,杰出工程师代表人物和团队。向有关组织和部门举荐工程领域杰出人才,组织、参与评选江西省优秀工程师、江西省杰出工程师代表人物和团队。
(八)发挥联合会力量,维护工程师合法权益
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引导我省广大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公益性、社会性的专业服务,维护工程师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助力江西省跨越式发展。
(九)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委托工程事项,开展学术交流
承办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委托的其他服务工程领域的工作。工程师联合会本着开拓创新,引领未来的宗旨,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成果交流方式,提倡多学科交叉,多部门合作的政、产、学、研结合模式。
(十)完成业务主管、登记管理单位布置的任务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开展其它有利于江西省工程师事业和科技发展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掌握一定的工程理论和技术方法,有一定的工程专业实践经验;
(四)熟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
(五)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数量和层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三)有关领域学术团体、工程领域有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
(四)在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做贡献。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格审查材料,个人会员须由所在单位或工程领域有关人员推荐;
(二)资格审查;
(三)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义务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如遇需要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经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行业结构。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单位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专家、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工;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候选人当选不低于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微信、邮件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法定代表人或者70%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有合理的年龄结构。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正、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经会长、法定代表人或者7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联合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下一任法人由上一任提名并在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在秘书长暂缺或兼职情况下,选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条件成熟时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日常管理、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社保、医保等支出;
(三)其它合理、合法运营事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 12月 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